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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要求】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
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
【要点详解】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掌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其定义可知,民法主要调整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我国民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其核心部分或主导方面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这类财产关系有以下主要特点:
(1)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地位平等
这是由商品经济的本质决定的,交换的前提和内在涵义就是平等。无论它们之间存在着什么差别,一旦进入市场,就都成为享有财产权利的平等独立的主体,在平等基础上发生具体的财产关系。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这是由主体地位平等决定的。既然地位平等,那么无论双方在经济实力上有多么悬殊,都不允许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非经当事人自由表达意志,不得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3)等价有偿
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财产关系,大都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利益,等价有偿应当是交换应有之义。
第一部分 民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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