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名词解释如下】
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名词解释:
1990年6月2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国家机关保护、社会保护、自我保护、司法保护、奖励与处罚、附则共九章四十条。《条例》规定:本条例的保护对象为居住和暂居在河北省的六周(不含本数)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保护未成年人应坚持以培养教育、启发引导为主的原则。 《条例》对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会员以及家庭和每个公民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和义务都作了详细规定。《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河北省保护青少年的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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