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诉名词解释如下】
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执行名词解释: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执行不同于履行,履行是承担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是强制承担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所以执行又称为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内容,请通知本站客服更改或删除。
相关阅读:
医学教育考试网毛概课后思考题答案
afp报名
高等数学教材下载
英国文学史复习资料
中国执业兽医网
细胞生物学重点
化工原理习题答案
国家医学考试成绩
山西招生考试在线
机械原理课后题答案
成本会计学试题
大学英语综合教程1
二级建造师试题下载
暖通空调工程师考试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