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布人:文得学习网 发布日期:2022-02-20 共110人浏览过

【被害诱发性②名词解释如下】

被害与犯罪名词解释:犯罪过程中相互对立而又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被害的过程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之侵害的过程;犯罪的过程则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而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过程。凡是有犯罪存在的场合,就必定存在着被害;犯罪被害的存在,必然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实施。没有犯罪,就没有犯罪之被害,没有被害,同样意味着没有犯罪之发生。在西方学者中,有些人认为存在着无被害人的犯罪,这类犯罪中没有任何主体受到侵害,不存在被害的情况;或者犯罪是经双方同意的行为,不存在想要控告犯罪的人;或者虽然旁观者认为是被害,但是当事人并不认为自己是直接被害人。他们举例说,赌博、吸毒等就是无被害人的犯罪。其实,在这类犯罪中,并不是没有被害事实发生,并不是没有被害人,只是受到侵害的不是某个具体个人罢了。这类犯罪与其他任何犯罪一样,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所侵害的是社会公认的道德意识和法律秩序,在这类犯罪中受到伤害的是社会心理和社会利益。被害与犯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联系是由犯罪的本质决定的。因为犯罪在本质上始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一种行为之所以被立法者规定为犯罪,就是因为这种行为在立法者看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至必须动用刑罚来禁止;如果某种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就不会被立法者规定为犯罪而列入禁止之列。社会危害性总是通过一定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表现出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正是表现在犯罪总是给某种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被害与犯罪之间的这种联系,在实践中又是通过成为罪犯的加害人与遭受侵害的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表现出来的。在犯罪过程中,遭受侵害的被害人总是处在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加害人相互对立的地位。被害人的言谈举止总是对加害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产生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可能强化犯罪心理,诱发犯罪意图,加重犯罪力度;有的则可能淡化犯罪心理,抑制或消除犯罪冲动,减弱犯罪力度。犯罪人的行为对被害人的心理和行为,也同样会产生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影响,或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或放弃反抗;或使被害人被迫接受犯罪人的要求,听任犯罪人的摆布;或使被害人在不知不觉中进入犯罪人设下的陷井;或者激起被害人的愤恨,引起被害人更强烈的反抗。并且,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任何一方的行为又会反作用于对方,使犯罪与被害的过程因对立双方的不同反应形式而呈现出各种不同的样态。正是由于被害与犯罪的相互依存、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相互作用,使犯罪学在研究犯罪现象时不得不注意到被害现象,在研究犯罪人的同时不得不触及犯罪的被害人,在寻找预防犯罪的途径时不得不思考如何通过预防被害来预防犯罪。重视犯罪与被害之间的联系并探讨其规律,不仅促进了犯罪学的发展,而且直接导致了犯罪被害者学的诞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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