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布人:文得学习网 发布日期:2021-08-19 共234人浏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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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民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大纲要求】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

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

【要点详解】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掌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其定义可知,民法主要调整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我国民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其核心部分或主导方面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这类财产关系有以下主要特点:

(1)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地位平等

这是由商品经济的本质决定的,交换的前提和内在涵义就是平等。无论它们之间存在着什么差别,一旦进入市场,就都成为享有财产权利的平等独立的主体,在平等基础上发生具体的财产关系。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这是由主体地位平等决定的。既然地位平等,那么无论双方在经济实力上有多么悬殊,都不允许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非经当事人自由表达意志,不得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3)等价有偿

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财产关系,大都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利益,等价有偿应当是交换应有之义。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主体人身关系中那些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平等与不平等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2)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具有财产性质。这里特定的人身利益是指存在于人格或身份上的非物质利益,本质上不直接具有物质性和财产性。这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重要区别之一。

(3)与主体不可分割。由于这种人身关系反映着存在于特定人格或身份上的利益,因而与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财产关系的主体可以依法或依约定变更、继承,但是除法律规定外,人身关系却不可与特定主体相分离而变更、继承。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熟悉)

1.平等原则

《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平等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不是经济实力或其他条件的平等,其具体内容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在民族、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经济实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也不论其政治地位的高低、精神的健全与否、是否有识别能力。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限制或者剥夺任何公民的任何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我国民法确立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给予和我国公民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但是有关国家对在他国境内的我国公民的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则依照对等原则对其国民的法律地位进行相应限制。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各不相同,但当法人与公民或其他法人等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适用同一法律。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必须平等协商,不得以强凌弱,以上欺下,强迫他方服从己方的意志。

(3)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都可以依法实行自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样,任何民事主体侵犯了他人的权利,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自愿原则

《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中的自愿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过程当中,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

(3)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条款,明确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办法;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还可以自愿确定处理合同纠纷的准据法。

3.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合乎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应当体现公平的观念。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有:

(1)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

(2)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状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双方对造成损失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损失。

(3)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考虑公平原则,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公平合理;特别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更应当本着公平和正义的观念进行妥当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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