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名词解释如下】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名词解释:
1987年6月20日。 经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第一个地方性青少年法规。该条例分总则;国家机关保护。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青少年自我保护;对几种青少年特殊保护;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矫治与安置;控告检举与违反本条例的处理办法和附则,共10章58条。 《条例》规定,该条例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青少年保护应坚持培养、教育、启发、引导为主的原则;对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对象为居住、进入上海市的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条例还规定。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保护青少年工作。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主管检查、督促、协调本条例的实施,讨论、决定保护青少年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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