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宪法名词解释如下】
塞拉利昂议会名词解释:
为塞拉利昂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 议会的主要职权是:通过法案;监督政府施政工作,听取总统所作年度报告等。议会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签署方能生效。议会实行众议院一院制,下设若干委员会。议会由总统、议长、副议长和议员组成。 议长、副议长及议会领袖由议员选举产生,军政官员不能担任议长,议员当选议长后不再是议员。议员分普选议员、特选议员和总统指定议员三种。 议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期5个月,每届议会会议次数不超过5次。审议一般问题只以与会议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审议宪法修正案等重要法案则须以议员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若赞成票与反对票对半,议案即被否决。 议会会议由总统主持,全体议员、法官和宗教领袖均参加会议。 每届议会任期5年。在紧急情况下,总统有权将会议任期延长1年。 总统还有权召集或解散议会。本届议会为第五届,于1986年6月选举产生,议员127名,其中普选产生105名,全国12个区大酋长选举产生12名,总统任命10名,议长威廉·尼阿卡·史蒂芬·康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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