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指定(法)名词解释如下】
共同委托名词解释:
国际商事争议仲裁案双方当事人,就他们在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案的仲裁员达不成一致指定意见,而共同委托仲裁机构的主席,代为他们指定仲裁员来审理该案。共同委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双方当事人就共同指定某一位仲裁员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2)共同委托一般发生在共同指定独任仲裁员的情况下,如果是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不存在共同委托指定的问题,(3)共同委托一般要有书面的形式,双方必须就委托的事项达成协议。口头形式的委托是无效的。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内容,请通知本站客服更改或删除。
相关阅读:
计算机操作系统试题大学英语教材下载
霍夫曼定理
机械设计基础答案
广西招生考试网站
课后答案网
stay 歌词
线性代数课后习题答案
计算机二级c语言答案
芝加哥学派
语言学教程胡壮麟
山西招考网
理论力学课后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