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名词解释如下】
山西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名词解释:
1989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号令公布。 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三十三条,其中规定了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保护对象为山西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条例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责任、义务、未成年人的权益,包括弱智、残疾、孤儿的生活、抚养、护理、就业、教育问题,以及劳教期满、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就业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五条专门规定了省、市、县、区、乡、镇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在同级共青团机关设办事机构,承办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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