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植物生境保护立法①名词解释如下】
中国自然保护区审批立法名词解释:中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章规定:(1)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保护区所在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2)建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保护区所在的县级政府或者省级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批;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3)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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