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职务发明②名词解释如下】
国际技术转让法名词解释:调整国家间技术有偿转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客体是作为无形财产的技术。技术包括法律赋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具有保密性的Know-How和既不具有专利权又非Know-How的一般技术。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当事人由于技术的国际转让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一方向他方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技术服务或传授技术知识;他方取得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获得技术服务成果和技术知识,并给付报酬。国际技术转让法包括的主要内容,首先是规定国际技术转让的宗旨、应依据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国际技术转让的定义和范围,然后是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及其主要条款。这是该法的主要部分。当前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名词解释:国际许可合同,包括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和Know-How许可合同;国际技术咨询合同;国际技术服务合同;国际合作生产合同;国际工程的承包合同等。调整国际技术转让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名词解释: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有关条文;1969年安第斯共同市场各国签订的《卡塔赫纳协定》;1973年经互会各国签订的《通过经济、科学与技术合作组织对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以法律保护的协定》。有关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国际条约也大都包含了有关国际技术转让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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