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普遍真理名词解释如下】
[马克思]具体真理名词解释:
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理论上深刻而完整的正确反映。 列宁说:“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是: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列宁选集》第1卷,第507页)由于客观世界的一切事物都是具体的,因而真正深刻而完整地反映客观事物的可以称为真理的科学理论,就不能不是具体的。探求具体真理,首先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以详细地占有具体材料为起点;但不能满足于感性表现中的具体,而必须运用思维的抽象力,将对象的各个方面的情况抽取出来,进一步逐一的分析考察;也不能满足于这种初步分析所得到的各种简单概念,而必须进而采用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从事物的总体上考察事物的各个方面的具体地位,探寻各个方面的联系,从而在思维中再现事物的具体。 这一认识过程,就是“具体——抽象——具体”的辩证发展过程。 从这一过程中所获得的理论成果,既不是表面具体的现象罗列,也不是空洞抽象的概念拼凑,而是具体事物在思维中的再现,是经受得住实践检验的具体真理。有时具体真理是对普遍真理而言,它是以概括具体历史条件为基础的真理。一切都以条件、地点和时间为转移。从这种意义上说,真理总是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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