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 2022年金融硕士《431金融学综合》专用教材
货币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本国货币的流通结构和组织形式,它由国家有关货币方面的法令、条例等综合构成。
货币制度的内容一般有币材的确定,货币单位的确定,流通中货币种类的确定,对不同种类货币的铸造和发行的管理,对不同种类货币的支付能力(无限法偿与有限法偿)的规定等。这些也被称为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
(1)币材的确定
货币材料简称“币材”,是指用来充当货币的物质。确定不同的货币材料就构成不同的货币本位,如确定用黄金充当货币材料就构成金本位,用白银充当货币材料就构成银本位。确立一种物质的币材,是一国建立货币制度的首要步骤。
虽然币材的选择是由国家确定的,但这种选择也受客观经济条件的制约,实际上往往只是对已经形成的客观现实从法律上加以肯定。国家不能随心所欲任意指定某种物品作为货币材料,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也是行不通的。
某种商品一旦被规定为币材,即称该货币制度为该种商品的本位制。到19世纪70年代之后,各国的法令中都删除了以任何商品充当币材的规定。因此,币材作为过去货币制度中的最重要的一个构成因素,从此便消失了。
(2)货币单位的确定
货币单位是指货币制度中规定的货币计量单位。货币单位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二是确定货币单位的“值”。
黄金非货币化后,货币单位的确定主要表现为确定或维持本国货币与他国货币或世界主要货币的比价,即汇率。
当币材的构成要素消失之后,货币单位的确定成为货币制度中的核心构成要素。
(3)规定流通中的货币种类
规定流通中的货币种类主要是指规定货币的主币和辅币。本位币也称主币,是用法定货币金属按照国家规定的规格经国家造币厂铸成的铸币,是一国流通中的基本通货。辅币是本位币最小单位以下的不同面额的可以等分的货币。
(4)规定货币铸造或发行的流通程序
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一般规定辅币由国家铸造发行,对本位币则需要明确规定是自由铸造还是限制铸造。信用货币出现后,最初是分散发行的,后来为了解决银行券分散发行造成的混乱,各国逐渐通过法律把银行券的发行权收归中央银行。
(5)对货币法定支付偿还能力的规定
在国家干预货币发行和流通的情况下,还要通过法律对货币的支付偿还能力做出规定,即规定货币是无限法偿还是有限法偿。无限法偿即法律规定的无限制偿付能力,是指法律保护取得这种能力的货币,不论每次支付数额多大,不论属于何种性质的支付,对方都不能拒绝接受;有限法偿主要是对辅币规定的,是指在一次支付行为中,若超过规定的数额,收款人有权拒收,但在法定限额内,拒收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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