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海)名词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名词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5条制定的行政法规。1989年7月12日由国务院批准,同日以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号令发布,自1989年9月1日起实施。共6章39条。主要内容是名词解释:1.确定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范围。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要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由环保部门,经核实,对不超过排放标准的发给排污许可证;超标者,应在申报时写明超标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环保部门对完成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3.环保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辖区现场检查时应持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签发的证件,被检查单位应提交与污染有关的情况和资料。4.排污口的设置、搬迁需经主管部门的批准。5.定期监测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的污水水质、土壤和农产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6.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备有相应的防污文书和经检验合格的防污设备;港口应备有接收含油污水、粪便和垃圾的设施;在港口的船舶排放含有毒物质污水、含油污水和使用消油剂等应经航政机关批准;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航政机关应强制打捞清除或拖航,由肇事船方支付费用。7.对地下水的利用要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污染。8.在污染责任方面明确了具体罚款数额。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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