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回执(法)名词解释如下】
合同无效的通知义务名词解释:
一方当事人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的一种法律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向违约方发出合同无效的通知确定为受害方的义务,不发出通知合同就不得解除。同时,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示约定,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要受到公约其他有关条款的限制。如公约有关条款规定宣告合同无效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或“在适当的情况下”作出;在宣告合同无效前必须给违约方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以让对方履行合同,只有当违约方在此时间内仍不能履行合同,受害方才可宣告合同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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