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北婆罗洲招殖华民章程(华人)名词解释如下】
英属北婆罗洲招殖华民条款名词解释:
中英关于招募华民垦殖英属北婆罗洲的条约。1913年9月20日(据中国方面批准的日期)订立于北京。共13条。主要规定:每户华民至少应租给土地10英亩;每年1英亩纳租钱5角,初一二年不收租;纳租后即可作为该地之主,准其转售妥当之华人;华民赴婆罗洲时,川资由政府筹备,每日每男丁给日费3角5分,亦由政府颁发,俟有收成,即行停止;若男丁携有眷口,川资亦由政府筹备,日费亦由政府添发,俟遇收成停止;华民如不服水土或有情形不合者,政府可资遣回国;婆罗洲政府保证华民的住房;华民所种之地,至少以一半种稻或种椰树、咖啡、花椒等常植作物,种植之初,籽种一切均由政府发给,并教以种植方法;华民若不能自备农具,亦由政府筹备,但农具之价,当时不能交纳,即以该地作保;华民子女由政府特备学堂读书;华民遇有死亡,欲送灵柩回籍者,由政府发给川资,送回天津;华民到婆罗洲,无须订立合同;中国政府应派员随同首批华民到婆罗洲,以便将所有情形回报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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