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名词解释如下】
精神病鉴定人资格名词解释:担任精神病鉴定人必须具有的资历和职称。在我国,根据有关规定,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名词解释:(1)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2)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对被鉴定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作出评定。倘有差错,将直接影响司法机关裁决的正确性。它涉及精神生物学、精神现象学、神经生化学、社会心理学及法学等多种学科,理论性、适用性极强,要求鉴定人必须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具有相当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技术职称。只有具有法定鉴定人资格的,才能担任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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