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议会名词解释如下】
瑞士直接立法名词解释:
即瑞士直接民主。 直接立法表现为公民对政府和议会通过的法案有复决权;法案可由公民倡议提出。凡是修改宪法以及政府或议会通过的与宪法有关的法令,均需经公民表决,由多数公民和多数州通过方为生效。即强制复决权。 凡议会通过的一般法律或一般决定以及为期15年以上的国际条约,均属非强制性复决范围。但自法案公布之日起的90天内,如有5万以上的公民签名或征得8个州的提议,该项法案得交付公民复决。联邦办公厅在收到此项要求后,即应分发全体公民,并要在4周之内举行投票。有些紧急法案虽可依据宪法暂不进行复决。但在实施1年以后,仍须付诸公民复决。如被否决,此项法案当即宣布无效。公民倡议提案,是指某一提案在征集到8万人签名后,即可作为公民倡议提出,联邦政府有义务受理,经议会决定,或按原提案或同时提出对案,交付公民投票表决。 直接民主创始于18世纪瑞士各州,其后宪法对此作了规定,1981年推广到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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