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名词解释如下】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名词解释:
1988年10月20日经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分总则;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家庭和学校的保护;国家机关和社会的保护;几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奖励与处罚;附则共八章五十八条。《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的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条例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成年公民对未成年人的责任、义务、未成年人的权利都作了具体规定。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处罚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条例还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建立和该委员会的职权、组织单位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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