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布人:文得学习网 发布日期:2022-02-20 共50人浏览过

【《被害者学基础理论》②名词解释如下】

被害证人援助计划名词解释:西方国家为能够充分保障犯罪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因刑事(出庭)作证而再次受到伤害而采取的具有针对性援助方案的一种帮助被害人计划。西方学者认为,犯罪被害人决不是供追查犯罪人罪责的“工具”,犯罪被害人应该在刑事诉讼中拥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为了不使受害者感到他自己毫无权利或者感到听任刑事审判机构的摆布,必须向被害人及早通报刑事诉讼程序和他在诉讼中应拥有的权利;必须给予被害人一定的动议权(如要求提供证据权),允许其以法律的手段反对某些裁决(如中断诉讼、拒绝开始主要的诉讼)的权利;必须在审讯时不使被害证人的心理再次受到伤害,对其个人不能谴责;必须对不满14岁的儿童被害证人加以特别保护名词解释:必须向被害人解释重大的裁决的意义名词解释:必须允许被害人的律师参与司法审议,展开合乎情理的帮助。必要时,国家可以为犯罪被害人支付律师费用。由于犯罪被害人身心或财产受到伤害,并且缺乏熟练的法律知识,因此在其检举罪犯、出庭作证及行使自己拥有的一切刑事诉讼权利时,应当获得有关机构与法律专家的帮助。在国外,承担这些帮助的人员主要是被害人所聘请的律师或被害人服务与治疗机构的自愿人员。警察、检察官在被害人面前,尤其是在取证时,亦应当具有积极的、乐于助人的态度。被害人律师在整个刑事审查过程中应协助警察局、检察院和法院照顾被害人,尽心尽力地使被害人感到安全,不受辩护(被害人有罪指控)以及新闻界(制造轰动效应)过分的侵扰。尽管一些国家对被害人的律师在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地位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是被害人律师已经在代表着被害人的利益。虽然目前没有确认被害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正式地位,然而在正式的诉讼以外已正在为那些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做着许多有益的工作。他们向被害人介绍审理之前的侦查程序以及刑事诉讼程序。在很多方面,被害人律师对有关社会治安的责任机关,如警察局、检察院、法院、判决执行部门进行“监督”。如尽力使犯罪活动的受害者得到补偿或赔偿,揭露治安机关在治安过程中的疏忽和失误,并且提醒这些部门注意他们的法律责任。帮助被害人证人的计划的目的,不仅是要帮助作为证人的被害人在审判庭大楼内布置一间充满亲切气氛的等候室,保证被害人得到舒适的接待,在被害人上庭时间有人负责照顾其子女等;而且还要保护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不再受到刑事诉讼中对方辩护的伤害,以及防止审理法官对被害人的漠不关心和无所谓的态度。西方学者认为,由于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通过犯罪被害人的举报才发现的,刑事审判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配合及共同努力。如对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不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被害人检举犯罪活动的热情便会严重下降,罪犯就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此,对于被害证人的援助计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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