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按原状复进口的附约(法)名词解释如下】
共同海损保证金名词解释:
同一航程中的货方向船方提供的分摊共同海损的现金担保。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如果货方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该保证金应以船方和保证金交付人分别指定的代表的联合名义,存入双方同意的银行,设立特别帐户。保证金的使用由理算人决定,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退还,对各关系方的最后责任均不发生影响。《北京理算规则》规定,除非有关各方另有协议,保证金应由贸促会海损理算处以保管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在实践中,以现金作为分摊共同海损的担保形式较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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